根據《深圳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辦法》(深人社規〔2019〕9號)規定,深圳市國家氣候觀象臺擬面向社會公開選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1名,現將選聘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聘崗位
天文研究崗1名(事業編制,專業技術十一級)
二、選聘條件及有關要求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3.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品行和職業道德;
5.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和技能條件;
6.具備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7.符合本公告及《崗位表》所規定的資格條件。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接受報名:
1.受行政開除處分未滿五年或其他行政處分正在處分期內的;
2.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3.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4.近兩年內,在公務員考錄和事業單位公開選聘中存在違紀違規行為的;
5.聘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
6.未完成教學大綱規定學習內容的結業生、肄業生;
7.在讀的非應屆普通高等院校(非在職)畢業生;
8.非地方班的軍隊院校應屆畢業生;
9.現役軍人;
10.未經現工作單位同意報考的深圳市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11.法律法規規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三)有關要求
1.報考范圍:符合條件的社會人員均可報考,具體要求詳見《崗位表》。
2.報考專業:報考人所學專業須與崗位要求一致(專業是否相符,依據《廣東省2023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參考目錄》(附件3)。
3.報考年齡:詳見《崗位表》,報考年齡的計算截止時間為本次選聘公告發布首日。
4.報考人所學專業須與崗位規定的學歷層次相對應,低學歷不能報考要求高學歷的崗位。
5.報考學歷:報考人須在選聘公告發布之日前取得符合崗位要求的學歷以及學位證書。
6.與崗位有關的其他條件計算時間截至選聘公告發布首日。
三、選聘程序
(一)報名
1.報名時間
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7月5日。
2.報名材料
(1)《深圳市國家氣候觀象臺公開選聘工作人員報名表》(附件2)word版、“本人承諾”一欄本人手寫簽名后掃描pdf版;
(2)個人簡歷;
(3)有效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學歷學位證書;
(4)崗位要求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專業技術崗位聘任書;
(5)學歷及學位證書的驗證證明,留學歸國人員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6)崗位要求的工作經歷證明;
(7)崗位條件要求的其他詳細證明材料。
3.報名方式
本次選聘采取電子郵件報名方式。應聘人在規定報名時間內將報名材料發送至szqxrenshi@weather.sz.gov.cn,報名郵件主題為“崗位+應聘人姓名”。
4.咨詢電話
座機:(0755)82511569。辦公時間:工作日9:00至12:00、14:00至18:00。
(二)資格初審
資格初審與報名同時進行,經審查合格者進入面試環節,發放《面試通知書》。資格審核貫穿聘用全過程,報名資料由選聘單位留存。
(三)面試
面試由主管單位深圳市氣象局組織實施,用人單位深圳
市國家氣候觀象臺協助,主要測評應聘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技能,面試成績采用100分制,60分為合格,面試成績當場公布。對面試合格的報考人員,面試成績從高至低排序,按崗位選聘人數1:1比例,確定進入體檢人選。面試成績和入圍結果將在面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深圳市氣象局門戶網站(http://weather.sz.gov.cn/)進行公布。
(四)體檢
取得體檢資格人員帶本人身份證、《面試成績通知單》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一張,到指定醫院參加體檢。不按時參加體檢者,視為自動放棄資格。體檢時間及體檢醫院另行通知。
(五)資格復審和考察
選聘單位將在體檢結束30天內對體檢合格人員進行資格復審和考察。資格復審將根據本公告及《崗位表》相關要求,對報名者的報名資格進行復核確認;考察突出政治標準,全面考察擬聘對象的德、能、勤、績、廉以及適應所報考崗位的相關情況,重點考察政治表現。
經考察不合格的,由主管部門或選聘單位按程序取消聘用資格。
(六)公示
根據體檢和考察結果,確定擬聘人員,并將擬聘人員基本情況、擬聘崗位等信息在深圳市氣象局門戶網站(http://weather.sz.gov.cn/)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七)遞補
因擬聘人員體檢、考察不合格、在公示期間因投訴被取消聘用資格、自愿放棄等情形空出的選聘名額,市國家氣候觀象臺可另行招考,或從面試入圍且面試成績在60分以上人員中按總成績排名順次遞補。
(八)聘用
擬聘人員經公示,沒有投訴、經查投訴不實或投訴屬實但不影響聘用,且不違反關于聘用、回避等有關規定的,由選聘單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辦理聘用相關手續。
四、其他事項
本公告未盡事宜按《關于印發<深圳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辦法>的通知》(深人社規〔2019〕9號)有關規定執行。本公告由市國家氣候觀象臺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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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國家氣候觀象臺
2023年6月21日